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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网语】莫让职务发明权属纷争摘走了“我”的桃子

苏恭谚 江苏工会 2022-09-23

近期,一桩因职务发明产生的纠纷案件吸引了人们的主意。

事件原委是这样的:辽宁一家石化企业员工于2015年发明了一个可以安装在卡车油箱管路上的联网监测器,从而解决运输企业司机偷用公车汽油的问题。期间,用人单位花费近3年时间帮他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同时奖励他3000元。2019年3月,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项专利,职工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职务发明创造。回顾整个案件,职工是自费在二手市场买的材料,发明完成后才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的测试,因此,应属于非职务发明,是公司窃取了员工的成果。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钻空子致使团队研发被摘“果子”的情况也时有存在。如何既保证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又避免科研“果实”被盗取?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既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重要国家政策。职务发明的认定,应在合乎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利益。

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细节,单位与职工须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双方利益不受侵犯。我们都知道,职务发明是职工付出大量心血在岗位上发明创造,并最终运用到生产中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成果,职工由此获得一些精神奖励和物质报酬也是题中之意。

现实生活中,少数职工仅仅拥有了名誉上的奖励,在物质奖励上只能看单位“态度”。因此,明确相关规定和报酬比例,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与激励必不可少。一方面要厘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单位和职工应对此明确界定并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发明成果收获经济效益后发明人能否分享收益、能分享多少也应有所规定。从程序上确认发明的性质和归属,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以及发明人流动情况下的权益如何保障等。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葆有基本的素养,单位讲良心,职工讲道德。毕竟职务发明不是单凭职工一人就能实现的,它少不了单位在背后的支持和保障;紧靠单位也不可能实现最终的发明效果,它离不开钻研劲头猛、实际能力强、对单位和岗位无比热爱的职工在点滴工作中下足功夫发明创造。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本着可期、感恩之情相互尊重,相互成全。


 放眼各地,如何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考验着人们的智慧和能力。虽然期间还会有摩擦,但未来,即不能打击发明人的热情,又不能让单位失去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将是共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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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苏恭谚

编辑:蔡银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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